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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ADHD的診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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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依據DSM,這個表格還滿清楚的,請參考!!   鑑定標準     美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DSM-IV)(孔繁鐘譯,民86)對ADHD的診斷標準:   A.符合(1)或(2)   (1)下例九項注意力不足症狀中至少六項,且持續六個月以上,有適不良現象,且其表現未達應有之發展階段: 注 意 力 不 足 / 分 心 (a)常忽略細節,在學校功課、或其他活動中粗心犯錯 (b)做作業或遊戲時不能持久、專心 (c)常常聽而不聞 (d)常常不聽從指示,而無法完成學校功課、雜物或該做的事(分因對抗行為或聽不懂指示) (e)對於完成需要按照順序或多步驟的工作或活動有困難 (f)常常逃避或非常討厭需要持續專心的事物(例如:學校作業、家事等) (g)常弄丟東西(例如:玩具、家庭聯絡簿、鉛筆、課本、用具等) (h)容易分心 (i)健忘 (2)下列九項過動/衝動症狀中至少六項,且持續六個月以上,有適應不良現象,其表現未達應有之發展階段: 過 動 (a)在座位上常手腳動來動去或身體扭動 (b)坐不住 (c)常常過度的跑來跑去或爬上爬下 (d)很難好好的玩或上課安靜聽講 (e)沒有辦法持續做一件事而換來換去 (f)多話 衝 動 (g)常常在問題尚未講完時就搶著說答案 (h)在需輪流的團體活動或遊戲中不能等待 (i)常常干擾或侵犯別人 B. 發病年齡在七歲以前 C. 廣泛發生於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場合(例如:在學校、或公共場合及家裡) D. 明顯造成社會、學業、或職業功能受挫或障礙 E. 這些症狀非發現於廣泛性發展障礙、精神分裂症或其他精神病的病程,同時也不符合其他精神疾病的診斷。 (例如:情感性疾患、焦慮症、解離症或人格違常) 編碼類型: [1] 綜合型:如過去六個月符合(A)-(1)和(A)-(2)之標準者 [2] 分心型:如過去六個月符合(A)-(1)但不符合(A)-(2)之標準者 [3] 過動型:如過去六個月符合(A)-(2)但不符合(A)-(1)之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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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ADHD美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DSM-IV) 廣泛發生於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場合發病年齡在七歲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