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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律的制定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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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律之制定及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即生效力~錯誤。 ~解析 : 《中華民國憲法》第170條 (法律之意義 )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 換言之,「法律」經「立法院」通過後,還須再經「總統」的「公布」,才會產生效力。 (B)所有法律案皆須經過立法院有關委員會之審查~錯誤。 ~解析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 ( 第一讀會程序 )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20人 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 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 「原則上」,對於「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再送「有關委員會」審查;但 (例外情形 ) 若是有「20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所以,換言之,並非所有「法律案」皆須經過立法院「有關委員會」之「審查」。 (C)有些法律可以僅經二讀程序制定之~錯誤。 ~解析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 ( 議案之議決 ) 立法院依憲法第63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 「所有」的「法律案」及「預算案」一定要經過「三讀會」才行喔 ! 換言之,有些「法律」可以僅經「二讀程序」制定之說法,當然是錯誤的喽 ! (D)立法院之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正確。 ~解析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 ( 第三讀會之程序 )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15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 ,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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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法律的制定與效力三讀會立法院職權連署附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