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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當事人能力之定義及其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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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535   十九、 何謂民事訴訟法之「當事人能力」?獨資商號(例如老王電氣行)有無當事人能力?分公司有無當事人能力? (一) 民事訴訟法之當事人能力,乃指一般得為民事訴訟法當事人的資格,即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受訴之能力,可為訴訟法上各種權利義務歸屬之主體。當事人能力之判斷,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之規定,原則上是以民法上權利能力(權利能力,乃指民法上做為法律上一切權利義務歸屬之主體資格,亦即能概括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之有無為判斷標準,例外於同條第三項的非法人團體,亦承認其當事人能力。 (二) 按最高法院44年台上第271號判例意旨,獨資經營之商號,既非法人,又非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非法人團體,故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所謂「非法人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始屬之。 (三) 分公司是由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其與總公司實際上屬同一法人格,權利主體仍僅有一個,是以有學說認為分公司應不具有當事人能力,涉訟時應以總公司為當事人。然而,實務上為求訴訟上之便利,從寬認為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及訴訟時,則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470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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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當事人能力非法人團體代表人受訴同一法人格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470號判例權利主體獨立機構獨資商號獨資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