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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校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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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會議可議決什麼: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 本法第10條第1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四、校長交議事項。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2條對所謂「學校章則」 本法第16條所稱學校章則,係指各級學校依法令或本於職權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並按規定程序公告實施之規定。   壹、「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一、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教師法第17條規定: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九、擔任導師。……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二、訂定「導師輪替辦法」或「教師工作要點」: 檢視本條文之精神,教師法授權各校訂定的應該是有關「導師輪替」或「教師職務延聘」之類的辦法,校務會議要通過的辦法重點應在於,學校要如何公平合理適才適所的產生各年級的級任導師及其他職務,而非對導師的工作內容做鉅細靡遺的規定。   三、訂定「教科圖書選用辦法」: 國民教育法第8-2條規定: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   四、訂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總額及選舉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規定: 本會置委員5人至19人,其組成方式如下:……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推)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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