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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任用--試用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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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99 年 07 月 28 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 20 條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二、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 四、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其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機關首長核定前,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考績委員會對於試用成績不及格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平時試用成績紀錄及案卷,或查詢有關人員。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得向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及申辯。 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職,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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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一大過停職公務人員任用法初任各官等實授成績不及格解職試用六個月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