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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修正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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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22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        目的:為支持婦女婚育,使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並讓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  擴大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範圍。   (二)  減輕弱勢家長經濟負擔,提升弱勢幼兒入園率。   三、補助對象:   (一)  參加公立幼兒園辦理之課後留園服務,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幼兒:   1、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   2、        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5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3、        第一目所稱經濟情況特殊者,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二)  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參與所辦課後留園服務之公立幼兒園。   (三)  本要點所稱公立幼兒園,包括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鄉(鎮、市)立幼兒園、公立學校附設公立幼兒園。   (四)  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幼兒,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四、辦理原則: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  課後留園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並兼顧生活教育。   (二)  課後留園服務採自願參加方式辦理,不得強迫。   (三)  全園參與人數達十人即得開班;參與人數未達十人,且幼兒家庭確有需求者,應酌降收費開班。   ... 五、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收費標準所應繳交之費用,予以補助。但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以外日期,參與課後留園服務者,每人每月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原則。   (二)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因就讀之附設幼兒園未辦理課後留園服務,而參加本校國民小學所辦課後照顧班者,得比照前款規定予以補助。   (三)  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公立幼兒園,園內參與課後留園之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每增加二人,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   (四)  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平日課後留園服務補助經費之計算,自下午四時起算,以二小時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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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101.12.22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三十萬元以下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支持婦女婚育,使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並讓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