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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幼兒園樓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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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幼兒園樓梯之淨寬、梯級尺寸,除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前     已依建築法取得 F3 使用類組(托兒所)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者外     ,應符合下列規定:   類別   樓梯寬度   級高尺寸   級深尺寸   供幼兒使用之主要直通樓梯   一百四十公分以上   十四公分以下   二十六公分以上   設置於室內活動室或室內遊戲空間內部使用之專用樓梯   七十五公分以上   二、樓梯應裝設雙邊雙層扶手,一般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七十五公分以   上,供幼兒使用之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五十二公分至六十八公分   範圍內。   三、扶手之欄杆間隙,不得大於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如為裝飾圖案   者,其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十公分。扶手直徑應在三公分至四公分   範圍內。扶手外側間若有過大之間隙時,應裝設材質堅固之防護措施   。   四、樓梯位置之配置,應注意整體動線之暢通、方便使用,並注意照明;   其踏面,應使用防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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