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學校行政組織
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國民小學行政組織如下: (一)十二班以下者設教導、總務二處及輔導室或輔導人員。 教導處分設教務、訓導二組。 (二)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及輔導室或輔導人員。 教務處分設教學、註冊二組; 訓導處分設訓育、體育、衛生三組; 總務處分設文書、事務二組。 (三)二十五班以上者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及輔導室。 教務處分設教學、註冊、設備三組; 訓導處分設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四組; 總務處分設文書、事務、出納三組; 輔導室得設輔導、資料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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