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聲請解釋憲法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 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
關鍵字: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聲請解釋憲法、
提起訴訟、
最高法院、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確定終局裁判、
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