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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文程式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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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文程式之類別說明如下: (一) 公文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 他公文」6 種: 1、 令: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 行政規則及人事命令時使用。 2、 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3、 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4、 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 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 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 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 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 5、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或依據法令規定,向公眾或特定 之對象宣布周知時使用。 6、其他公文: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例如: (1) 書函: 甲、 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          用。 乙、 代替過去之便函、備忘錄、簡便行文表,其適用範          圍較函為廣泛,舉凡答復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           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          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2) 開會通知單:召集會議時使用(格式如附件1)。 (3) 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可以電話          簡單正確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受)話人如認          有必要,可將通話紀錄作成2 份,以1 份送達受(發)話          人簽收,雙方附卷,以供查考(格式如附件2)。 (4) 手令或手諭: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 (5) 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        首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 (6) 報告: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等;         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請時使用。 (7) 箋函或便箋: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        用(箋函作法舉例見附錄6)。 (8) 聘書:聘用人員時使用。 (9) 證明書:對人、事、物之證明時使用。 (10) 證書或執照:對個人或團體依法令規定取得特定資格             時使用。 (11) 契約書: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契約關係時            使用。 (12) 提案: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 (13) 紀錄:記錄會議經過、決議或結論時使用。 (14) 節略: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起首            用「敬陳者」,末署「職稱、姓名」。 (15) 說帖:詳述機關掌理業務辦理情形,請相關機關或部            門予以支持時使用。 (16) 定型化表單。 (二) 上述各類公文屬發文通報周知性質者,以登載機關電子公布           欄為原則;另公務上不須正式行文之會商、聯繫、洽詢、通           知、傳閱、表報、資料蒐集等,得以發送電子郵遞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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