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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全國教師會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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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師會的法源為教師法第26條: (節錄)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的法源為工會法第4條(99年6月23日修正):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以上法規來自<全國法歸資料庫入口網站>) 多年來全國教師會積極爭取教師「勞動三權」,包括協商權、爭議權(罷工、怠工或圍堵)、團結權(勞工享有加入組織或工會權利)。 在工會法修改後,教師得組織並加入工會及教師會團體。教師工會與教師會的最大差異在教師工會擁有協商權(教師會的協商權較弱勢,而教師工會的協商權則在團體協約法有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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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全國教師會教師法勞動三權工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