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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當然停職與通知停職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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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務員被停職時,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之程序」,有學者認為停職可分為「當然停職」與「通知停職」兩種,「當然停職」包括「被通緝者」、「被羈押者」、「被執行 徒刑者」、「被褫奪公權者」等情況,它是無法提出行政訴訟救濟;而「通知停職」則包括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屬長官」所發動,但它是可以提出行政訴 訟救濟,茲依據上述說明將各選項說明如下: (A)公務員因被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而遭停職:X,「當然停職」無法提出行政訴訟救濟。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X,無法提出行政訴訟救濟,無法提出行政訴訟救濟,因為這裡的停職是「司法機關」在程序過程中依職權所做的暫時性處分,而「行政機關」所屬長官只是執行,因此它並不是行政處分,自然無法提出行政訴訟救濟。 (C)公務員因被依訴訟程序羈押而遭停職:X,「當然停職」無法提出行政訴訟救濟。 (D)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並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此種停職屬於移送懲戒以外之另依處分,且又立刻生效並執行,學者認為,應視用「程序行為」之特別理論,允許受處分之公務人員單獨對停職處分一併提起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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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當然停職通知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