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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實質競合、想像競合、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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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競合上~ EX:某甲臨時起意殺了某A之後,隔了兩天在打傷了某B 由於甲殺A是一個行為數+侵害生命法益 同時又在兩天後(沒有時間上的緊密事理關聯性) 打傷某B 有是另外ㄧ個行為數+侵害身體法益 所以此情況下是以實質競合~法律效果 數罪併罰 想像競合 EX:某甲原欲要開槍殺A卻因打擊錯誤殺到B 這樣的情況下開槍是一個行為但是主觀要殺A卻殺成B 故對A要論殺人未遂 對B以過失致死 加以評價 也因為侵害數法益而想像競合 法律效果 從一重處斷 法條競合 簡單說就是ㄧ行為侵害ㄧ法益而該當數罪名的意思 就您所說的302與304就是如此~所以優先適用302(與304相較它的適用範圍更為狹隘) 同時要除了實務上的吸收關係~法條競合概念下還涵蓋有特別關係 補充 及擇ㄧ關係 (但擇ㄧ關係在通說上是不被採認的) 只要是實務基本上都適用吸收的~但有時論學理就不同了~   原文出自http://mysuper.com.tw/simple/?t30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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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侵害數法益實質競合想像競合數罪併罰法條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