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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促進特殊教育發展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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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 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 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第 17 條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托兒所、幼稚園及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有點斷章取義) 第 4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 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 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 46 條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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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特殊教育諮詢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促進特殊教育發展相關法規其組成 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托兒所、幼稚園及高級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 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