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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路建設基金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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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民國102年6月18日  【公布日期】民國102年7月3日 第28條(公路建設基金之來源)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及維護管理需要,得就下列收入設立基金,循環運用,並償付自償性債務之還本付息:    一、徵收之車輛通行費。    二、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三、政府核列預算撥付之款項。    四、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五、收費公路之服務性收入。    六、其他依法撥用於交通建設之費用。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的原條文) 第二十八條 (公路建設基金之來源)   中央及省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得就左列收入,設立公路建設   基金,循環運用:   一  向車輛徵收之工程受益費。   二  經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三  私人或團體之捐獻。   四  其他依法撥用於公路建設之費用。   前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交通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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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路建設基金汽車燃料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