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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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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修條文第三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 任命行政院院長前, 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 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 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 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 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 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 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 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 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 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 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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