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目錄 編輯

主題:環境教育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第 19 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 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 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 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 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前項環境教育,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 、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協助民營事業對其員工、 社區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環境教育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一月三十一日捐助基金環境教育執行成果網路申報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