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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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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其中第5條規定,本法所謂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對於身心障礙之分類,由現行16類分為8大類,也就是WHO所頒布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     為確實符合ICF架構,並因應101年7月後,判定身心障礙者將現行由醫療單位僅針對身體結構及身體功能獨立判定,改為專業團隊針對兩大部分、四層次之評估方式,第一部份將包括第一層次:身體結構、第二層次:身體功能、第三層次:活動與參與;第二部份將包括第四層次:環境與人為因素。故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必須和其他專業人員共組評估團隊,來評估個案是否因身體系統或構造之損傷,而影響其活動與參與及環境與人為因素。     職訓局為因應此一變革,除在3區職業輔導評量資源服務中心開辦的職業輔導評量初階人員訓練中,加入ICF簡介課程外,並於進階課程中,邀請國內專家學者,介紹ICF理論內涵及編碼系統,希望職業輔導評量工作者,能儘早了解ICF的理論架構俾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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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活動與參與環境與人為因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體功能身體結構8大類96年7月11日ICFW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