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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無權代理&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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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甲寄放1台自行車於乙處。6月3日乙以甲之名義讓售該自行車予丙,並交付之。6月5日乙才告知甲該事,試問6月4日當天,乙丙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 注意 ! 這是屬於「無權代理」而非屬於「無權處分」喔 ! ] (A)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B)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C)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有效 (D)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無效~解析 :一、乙以「甲之名義」(他人名義)出售自行車予丙,構成「無權代理」,按<民法>第170條第一項規定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所以,包括「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屬「效力未定」。二、以「他人名義」為之,就是「代理行為」,因為未受到「授權」,所以乙的行為是為「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於<民法>債總170規定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而「相對人」可以限期催告「本人」答覆之,所以「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都是「效力未定」,等候「本人」之表態而定。 三、但如果乙是以「自己名義」為之,則是「無權處分」,看相對人丙是否知乙為「無權處分」,如否,則此「債權行為」有效,但是「物權行為」無效。~精修 :「無權代理」V.S.「無權處分」:1.「無權代理」 乙用甲(他人)之名義,將甲之車賣給丙,這時「買賣契約」是存在於<甲丙>之間。而「契約」(債權行為)必須<甲>同意,才能夠生效;至於,「物權行為」亦同喔 ! 所以,「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效力均「未定」。2. 但是,若是「無權處分」就不一樣喽 ! 乙用「自己名義」將甲的車子賣給丙,其「買賣契約」則是存在於<乙丙>之間。所以,「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是「有效的」;但是「物權行為」則屬「效力未定」,尚還需要甲同意才行。3. 結論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之區別關鍵在於:二者「物權」效力均是「未定」。(1)如果是「無權代理」→ 「債權」效力「未定」;(2)如果是「無權處分」→ 「債權」效力「有效」。 總結     無權處分--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無權代理--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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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代理行為以代理人之名義本人承認無代理權人無權代理無權處分甲之名義自己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