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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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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修 : ⊙《民法》第184條 ( 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7條 (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民法》第179條 ( 不當得利之要件及效果 )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記憶重點 : *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2年~10年」; * 另可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消滅時效」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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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當得利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時效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時效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