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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準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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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 (一)  - 補充相關考題 : 下列何者為負擔行為? (A)債務承擔 (B)債務免除 (C)債權讓與 (D)不良債權之拍賣 ~解析 : 一、「負擔行為」=「債權行為」; 二、「處分行為」=「物權行為」; 三、「準物權行為」 → 都是當事人一經意思表示欲「債務承擔」 ( 或「債務讓與」或「免除債務」 ),就「直接發生權利義務變動效果」。 ※而只有『(D)不良債權之拍賣』為「負擔行為」 (債權行為) → 「債權」的「拍賣」攸關到「標的物」的「買賣」,是屬於民法第345條的「買賣契約」,所以是屬於「負擔行為」( 債權行為 )。 ~詳解 : 一、「負擔行為」=「債權行為」 : (一)「負擔行為」即是「債權行為」,為「該法律行為」的「目的」是使「使相對人」負擔「一定作為」的「義務」或「不作為」的「義務」或「忍受」的義務。 (二)「負擔行為」( 債權行為 ) 具有「相對性」,僅在「行為人」與「相對人」間「發生效力」,並沒有普遍對世的效力,僅「法律行為」的「相對人受其拘束」。 (三) 總之,「債權行為」是以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為「內容」的「法律行為」,所以又稱為「負擔行為」,其與「物權行為」不同的是,為「債權行為」僅產生「使他人」為「特定作為義務」之「請求權」或「不作為義務」之「請求權」,其「實際權利關係並不因此發生變動」。 (四)例如,買賣的雙方訂立買賣契約,互付給付的義務,買受人有給付價金及受領買賣標的物的義務,出賣人有交付買賣標的物並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義務,而契約以外的第三人便無此義務去履行。 二、「處分行為」=「物權行為」 : (一)「處分行為」即是「物權行為」,即是「該法律行為」的「目的」是使「民法」上「權利直接」產生「得到」、「喪失」、「變更」的「法律效果」。 (二)「處分行為」( 物權行為 ) 具有「對世效力」,不僅是「相對人受到限制」,即令「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亦「同受拘束」。 (三) 總之,「物權行為」是以發生「權利變動」為「內容」之「法律行為」,所以又稱為「處分行為」,其與「債權行為」不同的是,「物權行為」會「直接使權利發生變動」。 三、「準物權行為」 : (一)「準物權行為」是以「債權」或是「無體財產權」作為「標的」之「處分行為」。 (二) 例如,民法第294條的「債權讓與」、第343條的「債務免除」均是「準物權行為」的適例,不論「債權讓與」或是「債務免除」,均「使物權以外的權利直接發生變動」,與「物權行為」具有「類似性」,所以我們稱之為「準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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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債權行為拍賣準物權行為物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