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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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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下列何種行為無庸作成書面? (A)收養 (B)認領 (C)兩願離婚 (D)人事保證 需書面的條文如下: 1. 社團法人章程 2. 財團法人章程 3. 合會契約 4. 人事保證契約 5. 不動產物權  6. 夫妻冠姓 7. 夫妻財產 8. 離婚 9. 收養 10. 終止收養 11. 拋棄繼承 12. 結婚 13. 自書遺囑 口訣:  書 社 財 合 人, 不 冠 財 ,離 養 養 ,拋 婚 遺   1. 社團法人章程 第 47 條 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任期及任 免。 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五、社員之出資。 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七、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2. 財團法人章程 第 60 條 Ⅰ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Ⅱ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Ⅲ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 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3. 合會契約 第 709 條之3 Ⅰ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二、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三、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 四、起會日期。 五、標會期日。 六、標會方法。 七、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Ⅱ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 保存並製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 Ⅲ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前二項規定訂立會單,其合 會契約視為已成立。 4. 人事保證契約 第 756 條之1 Ⅰ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 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 契約。 Ⅱ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5. 不動產物權 第 758 條 Ⅰ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 記,不生效力。 Ⅱ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6. 夫妻冠姓 第 1000 條 Ⅰ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 戶政機關登記。 Ⅱ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 為限。 7. 夫妻財產 第 1007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8. 離婚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 為離婚之登記。 9. 收養 第 1079 條 Ⅰ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Ⅱ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 認可。 10. 終止收養 第 1080 條 Ⅰ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Ⅱ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 請認可。 Ⅲ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Ⅳ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 力。 Ⅴ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 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Ⅵ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 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Ⅶ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Ⅷ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 方。 11. 拋棄繼承 第 1174 條 Ⅰ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Ⅱ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 之。 Ⅲ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 知者,不在此限。 12. 結婚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 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13. 自書遺囑 第 1190 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 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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