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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未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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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下列有關人事保證期間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定有期間者,不得逾 3 年,逾 3 年者,無效 (B)定有期間者,當事人得更新之 (C)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 3 年 (D)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第 753 條   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 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 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 第 756-3 條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第 756-4 條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 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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