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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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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 (B)12.甲、乙、丙三人共有 L 地,其應有部分為均等。 (A)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的全部, 均無使用收益之權 (B)甲得就其應有部分,為其債權人設定抵押權 (C)乙不得將其 應有部分售讓予第三人 (D)L 地的管理,應以全體共有人的同意行之。   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 ,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 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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