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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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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十八日經濟部經(82)商二二○八一五號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一日經濟部經(84)商字八四二二五四一○號公告修正   一、為建立玩具正確標示,維護生產者信譽,保護消費者之權益與使用者之安全,特   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基準。但外銷玩具得依進口國及我國出口相   關規定標示之。 二、本基準所稱玩具,係指凡適用於十四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物體,包括玩偶、積   木、兒童車、嗜好玩具及組合玩具等而言。 三、玩具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玩具名稱。   (二)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     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     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三)主要成分或材質。   (四)適用之年齡。   (五)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六)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四、玩具商品應依下列方法標示:   (一)市售玩具之標示,應於本體上標示為原則。但無法於本體上標示者,應於包     裝或說明書上或以附掛之方式標示之。   (二)玩具標示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三)玩具之標示,應使用清晰、簡明易懂之字體、文字或圖解說明之。   (四)外銷玩具改為內銷時,應依商品標示法第七條規定,加中文標示或附中文說    明書。   (五)進口玩具出售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附中文     標示及說明書或警告標示,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六)警告標示所使用之字體,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辨識,「警告」或「注意     」二字字體應大於5mm×5mm,內容文字1.5mm×1.5mm以上。其種類及文     字內容範例如下表: 玩具種類 警告標示內容 1.內含小物件玩具 警告:本玩具不適合三十六個月以下兒童 使用。 2.功能性玩具(如縫紉機等) 警告:必須在成年人直接監護下使用。 3.模仿具有保護功能之玩具(如護目鏡、潛 水鏡、機車頭盔、安全帽等) (1)警告:意外時無保護功能。 或(2)警告:對紫外線無保護功能。 4.風箏及其他飛行玩具。 警告:禁止在高電線附近使用。 5.水上玩具 警告:只可供兒童在淺水中使用,並需在 成年人監護下使用。(若屬吹氣式玩具, 標示位置應與吹嘴距離不得超過10mm) 6.附有線、繩、彈性繩索,可繫於搖籃、搖 床或嬰兒手推車上之玩具 警告:為防止可能纏結孩童頸部造成窒息 傷害,請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 7.拋射體或發射玩具 警告:不得對人體發射、拋射體前端不得 改裝尖銳物,並需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 8.模仿烹飪玩具 警告:本玩具不得接觸火源,並請成年人 在旁監護使用。   (七)特殊警告標示:易產生特定傷害或公認有害物質之玩具,應依上款及下列規     定加上特殊警告標示。 玩具種類 特殊警告標示內容 1.使用蒸氣壓力之玩具注意:本玩具之最大操作壓力為××大氣 壓力或公斤力/平方公分。   2.以直流電帶動之玩具或經整流器充電或帶 動之玩具 警告:兒童不得觸摸及拆卸。 3.漂浮玩具(如內胎、浮床、吹氣小艇等) 注意:本玩具不是救生器具,不得作為救 生用品。 4.含有二乙二醇之玩具 警告:吞嚥時有害人體。 5.含有乙二醇之玩具 警告:吞嚥會造成致死傷害。 6.含有甲醇之玩具 (1)警告:危險:蒸氣有害人體、吞嚥時可 能造成失明或致死傷害。 及(2)警告:有毒。 7.含有苯、甲苯、二甲苯或石油餾分物(如 煤油、礦油、粗揮發油、汽油、礦油精溶 劑)之玩具 (1)警告:危險:蒸氣有害人體。 及(2)警告:有毒。 8.含有松節油之玩具 警告:危險:吞嚥時會造成致死傷害。 9.附有熱源裝置之玩具 警告:本玩具附有熱裝置,可產生高熱, 請勿直接觸摸。 10.化學玩具 警告:本玩具適合於十歲以上兒童使用, 並需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 11.玩具煙火警告:不可朝向人體發射,不可將煙火置 於口袋中。   12.含有極易燃材料之玩具 (1)警告:請遠離火源。 及(2)火焰標誌。 五、基準自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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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主要成分或材質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十四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物體商品標示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消費者玩具玩具名稱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適用之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