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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師請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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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陪產假」及女性「生理假」、「產     前假」、「娩假」、「哺乳時間」等相關規定本校人事室補充說明如下:   一、依據:教育部九十年二月六日台(九0)人(二)字第九00一一七三三號      函及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0六八五六      五號書函。   二、依上開函釋,有關學校教職員「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陪產假」及女性「生理假」、「產前假」、「娩假」、「哺乳時間」等,為配合兩性工作平等法之施行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修改,重新規定如下:     (一)「事假」、「家庭照顧假」:     規定: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      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        給。     補充說明:   1.  學校教職員之事假為五日(事假得以時計)。 2.  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惟家庭照顧假須併入事假計算,故家庭照顧假及事假合併計算後,超過五日(即第六日起)之日數仍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3.  教師因事假(含家庭照顧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授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同事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其應支給代課人之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即事假、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五日之日數,除須按日扣除俸(薪)給外,仍應自行負擔代課人之鐘點費)。 4.  家庭照顧假不列入成績考核(或考績)之事病假合計日數計算。 5.  依現行規定,教師請事假超過日數除按日扣薪外,仍須自負鐘點費。   (二)、「病假」及女性「生理假」、「產前假」、「娩假」、「哺乳時間」:     規定:      1. 「病假」(含延長病假)及女性「生理假」: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病假得以時計)。   女性公務人員(含教職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補充說明:   1.女性人員之生理假應併入病假計算(即病假及生理假合計日數仍不得超過二十八日)。 2. 教師三天(不含三天)以下之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授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同事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其應支給代課人之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即三天以下之病假,應自行負擔代課人之鐘點費)。但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二天以上之病假須檢附醫院或醫師證明),得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贈假、器官捐贈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3.生理假不列入成績考核(或考績)之事病假合計日數計算。   由此可知,C選項無誤,不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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