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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不記明理由、不給予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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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記明理由︰(行程§97)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行程§103)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無必要者。 七、再審查、異議、復查、 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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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給予陳述意見不記明理由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