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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道爾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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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爾頓制不是一種制度或教學法,而是“一種教與學的程式互相諧和的教育改組”。道爾頓制就可以創設使得“教”與“學”兩便或適應的條件。道爾頓制不廢除班次、本來的課程,只是廢除課程表並視之為“學生解放的第一步”。在道爾頓制學校裡,每一個學年都規定有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的課程。每個學生每年以“工約”(Contract job)即合同形式認領學習任務。每學科有4禮拜20個單位的工作,因而如一個學生一年內學6門學科,那麼他的工約包含24個禮拜120個單位的工作。在社會上普遍採用的這種合同制度下,兒童可以提高目的意識、責任感和自尊心。聰明兒童在一年內可以完成18個月的“工作”(Jobs)(一年為9一10個月)。如有的學生因疾病或事故只完成8個月的工作,下一年可以從事第九個“工作”開始。   道爾頓制把課程分成確定升留級的“大科目”(數學、語文、歷史、科學、地理、外語等)和對學生擴大影響的“小科目”(音樂、藝術、手工、家事、工藝、訓練、體育等),上午按個人學習計畫學大科目,下午按小組、班級學小科目。用“表格法”來瞭解和比較學生的學習狀況。為了防止偏科現象,確定每個學生的擅長科目和不擅長科目,並把每天上午(3小時)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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