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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航空器空中隔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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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後隔離:   1﹒以時間為準:兩航空器若在無助航設備地區飛航時,前後最小距離不得少於15分鐘;若有地面助航設備,能隨時確定其位置時,則相距不得少於10分鍾,目前世界各國大部份地區均有適當之助航設備,做通常係採用10分鐘之距離者為多。   2﹒以距離為準:必須在裝有測距儀地區,及對備有空用「測距儀」接收機之航空器實施,平時之標準系同高度兩航空器之間隔不得少於20浬。如前一航空器之空速較後面航機快22浬/時者,可縮小其間隔標準為5分鐘或10浬;如前一航空器之航速較後面航機很44浬/時時,則隔離3分鐘或5浬。  (二)爬昇下降穿越空層之隔離: 照國民航組織規定標準,通常航路上前後航機爬降不同空層時,至少須有5分鐘或10海浬之隔離。台北松山國際機場,因受地形限制,僅能而用東西方向隔離到場航空器之爬升與下降之航道,為求離場快速起見,我國民航局曾通知國際民航組織,將上述至少之5分鐘的終點爬升穿越之隔離,更改為3分鐘。 (三)左右隔離: 無適當助航設備,則彼此航向不得少於45度,若有多向導航台,則循航路飛航即可。 (三)垂直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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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前後隔離左右隔離10分鐘相距不得少於10分鍾20浬至少須有5分鐘或10海浬之隔離22浬/時航機快22浬/時29,000 航路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