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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規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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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規定   A. 1/2: Ø 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由教師、家長、專家學者組成,具原住民身份者不得少於1/2。 Ø 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依教育基本法):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所組成,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Ø 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Ø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B. 1/3: Ø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原住民各族代表不得少於1/3。 Ø 審議教科書(國民教育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組織由教育部定之。   Ø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C. 2/3: Ø 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Ø 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通過。 二、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Ø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法):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Ø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Ø 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一、教師的權利:有關教師的權利規定,主要訴諸於教師法第十六條及相關法令,分述如下: (一)校務參與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教師可藉由校務會議、教學研究會、行政會議等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生活保障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教師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利及保障。 (三)進修研究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教師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之權利。 (四)專業結社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教師有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申訴訴訟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教師有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專業自主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六款規定,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更進一步規定:教師專業自主權受侵害時,政府應提供救濟管道。 (七)教育中立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教育基本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強迫教師參加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 (八)工作保障權:教師法第十四條之各款情形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以保障教師工作之權利。 (九)其他概括權利:教師法第十六條第八款規定,教師享有其他依教師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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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教師的權利專業結社權專業自主權工作保障權教育中立權校務參與權生活保障權申訴訴訟權進修研究權其他概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