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目錄 編輯

主題:基本概念與總綱 重點整理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中華民國憲法總綱內容包括政體、國體、主權、國民(國籍)、領土、民族平等、國旗,「未」規定國都、國歌及國花。 中華民國憲法制憲目的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 國父遺教為我國憲法之根本精神 2.中華民國憲法性質:成文、剛性 修改程序比普通立法艱難 憲法乃規定國家之基本組織及權限,人民之權利與義務及基本國策之根本大法,致府所頒佈之一切法律與命令,均不得與憲法相牴觸,否則無效。 憲法以有無載明成冊分為  (1)成文    :以一種或屬種文書有系統記載之 ex美國、台灣 (2)不成文:未記載成冊,散見於習慣法或判例之中 ex 英國 憲法修改之難易度作區分   (1)剛性:憲法之修改機關或程序與普通法律不盡相同者,成文憲法國家多為剛性憲法 ex 美國&我國 (2)柔性:修改程序或寄關,皆與普通法律沒有差別 憲法制訂對象方法作區別   (1)欽定:國君單獨意思而制定,ex1889 明治維新 大日本帝國憲法(亞洲最早立憲國家) (2)協定:國君與人民協同制定,ex1830 法王路易菲力 (3)民定:依人民公意而制定之,1985公民複決之第五共和 3.民主政體、共和國體之規定 國體為國家型態,以國家元首產生方式為區別標準,分為「君主」與「共和」 政體為政府型式,以政府行使統治權方式為區別標準,分為「獨裁(專制)」與「民主」。 我國憲法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意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4.領土之「固有疆域」概括性規定 憲第4條規定固有疆域貴為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釋字328 政治問題:不受司法審查之高度政治行為。 5...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公告半年政府行使統治權方式1/4政體、國體、主權、國民(國籍)、領土、民族平等、國旗3/4欽定「未」規定國都、國歌及國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中華民國憲法性質:成文、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