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名 稱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30 日 第 二 章 經營 第 3 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左列項目,訂定服務指標,報 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一、安全:事故率、犯罪率、傷亡率。 二、快速:班距、速率、延滯時間、準點率。 三、舒適:加減速變化率、平均承載率、通風度、溫度、噪音。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關鍵字:
事故率、
傷亡率。、
加減速變化率、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大眾捷運、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安全:、
平均承載率、
延滯時間、
快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