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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章節:
主題:告訴乃論vs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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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告訴乃論vs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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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訴乃論之罪,是指該罪要有告訴權之人或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辦,也就是說如果被害人沒有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則檢察官不得主動偵辦該纇告訴乃論的案件,當然也就沒有後續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的刑事庭判決的問題。法律上均以「本章或XX罪,須告訴乃論」明定的犯罪稱為「告訴乃論罪」,例如通姦,相姦、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等。 二、非告訴乃論之罪,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道後,就一定要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始偵辦調查,進而決定要不要起訴,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則會夠成刑法第127條的瀆職罪。簡單說,「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不論是否告訴,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即得偵查起訴,例如殺人、放火、竊盜、強盜等罪,因其侵害法益較重大應予追訴處罰。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6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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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道後,就一定要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始偵辦調查
、
偵辦
、
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即得偵查起訴
、
告訴乃論
、
告訴乃論罪
、
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
、
指該罪要有告訴權之人或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辦
、
檢察官
、
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則會夠成刑法第127條的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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