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法規內容
第1點 定義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 (三)鐵路平交道交通事故:指發生於鐵路平交道,且事故之一方為火車之交通事故。 (四)軍車(人)交通事故:指軍用車輛或具軍人身分之人,肇事或被害之交通事故。 (五)涉外交通事故:指肇事人或被害人為外國人之交通事故。 (六)重大交通事故:指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 2‧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等事故。 (七)交通事故分類如下: 1‧A1類: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2‧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 3‧A3類:僅有財物損失之交通事故。 (八)肇事人:指與發生交通事故有客觀上相當因果關係之車輛駕駛人、其他在場之人、相關設施管理人或物品財物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等。 (九)被害人:指因交通事故致身體或財產直接受害之人。肇事人亦得為被害人。 (十)見證人:指目睹交通事故發生或事故現場狀況,且精神狀況正常之人。 (十一)當事人:指與發生交通事故有關之人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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