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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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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點 定義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  (三)鐵路平交道交通事故:指發生於鐵路平交道,且事故之一方為火車之交通事故。  (四)軍車(人)交通事故:指軍用車輛或具軍人身分之人,肇事或被害之交通事故。  (五)涉外交通事故:指肇事人或被害人為外國人之交通事故。  (六)重大交通事故:指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     2‧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等事故。  (七)交通事故分類如下:     1‧A1類: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2‧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     3‧A3類:僅有財物損失之交通事故。  (八)肇事人:指與發生交通事故有客觀上相當因果關係之車輛駕駛人、其他在場之人、相關設施管理人或物品財物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等。  (九)被害人:指因交通事故致身體或財產直接受害之人。肇事人亦得為被害人。  (十)見證人:指目睹交通事故發生或事故現場狀況,且精神狀況正常之人。  (十一)當事人:指與發生交通事故有關之人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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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重大交通事故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交通事故分類僅有財物損失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軍車(人)交通事故道路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鐵路平交道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