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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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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 人,採任期制,以直轄市、縣(市)首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 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 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 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第 9 條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 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 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 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 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第 16 條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 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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