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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公職◆憲法
章節:
主題:立法委員選舉及職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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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立法委員選舉及職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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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第 4 條 I.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 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II.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III.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IV.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V.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VI.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VII.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VIII.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A0000002&k1=%E5%8F%8A%E5%83%91%E5%B1%85%E5%9C%8B%E5%A4%96%E5%9C%8B&k2=&k3=&k4=&kwid=10145&cd=20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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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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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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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內自行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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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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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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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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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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