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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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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教育部中教司(中部辦公室)負責規劃、推動及輔導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之   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 一、辦理方式── 1.  中部辦公室:負責規劃、推動及輔導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2.  國教司:負責規劃、推動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小學及國立大專校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二、辦理內容── 1.  採自願辦理為原則 2.  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應重視教師之參與。 3.  形成性評鑑,不得作為教師績效考核、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教師進階(分級)制度之參據。 4.  成員: (1)成員應包括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學者專家、同級教師會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且具備中小學教學經驗五年以上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其組成方式及比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2)評鑑推動小組之成員應包括校長、承辦主任、教師會代表(未成立教師會者可免列入)、家長會代表、教師或行政代表等,其人數及選出方式由校務會議決定,列入學校申請實施計畫,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承辦主任為執行秘書。 5.  評鑑內容: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容得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及態度等,其規準由學校參照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定之。 6.  評鑑方式:參與教師應配合學校推動進程實施自我評鑑(自評)及接受校內評鑑(他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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