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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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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想像競合:指一行為人因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基於法益保護之必要,應認為二罪均成立,惟又考量其僅為一行為,故在處斷上,法律規定僅從一重即可(但判決主文須將所涉罪名併列出,僅量刑上行一重罪之刑)。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二、實質競合(數罪併罰):指刑法對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形成之併合處罰之方法。詳言之,實質競合乃指同一行為人出於數犯意,而為數行為,實現數構成要件,而構成數罪,且此數罪均能在同一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裁判之犯罪競合現象。至於其併罰之方式,計有吸收、限制加重與併科等三種,刑法第51條訂有詳細之規定。 三、法條競合(不真正競合):係指行為人一行為實現了數個犯罪構成要件,但只侵害一法益之情形。此時,為避免雙重評價,只選擇適用其中一構成要件,其餘法條便排斥不再適用,依各該法條之關係又可分為特別關係、補充關係、吸收關係和有存在爭議的擇一關係。例如,行為人殺其父,僅論以殺害直系尊親屬罪,而不再論普通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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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真正競合實質競合從一重處斷想像競合擇一關係數罪併罰法條競合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