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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 安-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

主題:引渡(extradition)是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方式之一,請說明引渡的定義及三項引渡的 原則。又,目前我國政府在引渡議題上遭遇那些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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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渡之定義1.「引渡」是指一個國家或政府,應外國之請求,把正處在自己領土內而受到該外國通緝或判刑之人,移交給該外國審判或處罰之行為。通常兩政府間要簽訂引渡條約。2.而我國對於引渡,規定於中華民國《引渡法》第 2 條至第 4 條規定: 第 2 條「雙重歸罪」是指對於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依照被引渡請求國和被請求國的法律均構成犯罪時,才可以引渡。第 3 條得拒絕引渡政治犯,但故意殺害國家元首或政府要員之行為,以及共產黨之叛亂活動不得視為政治性之犯罪。第 4 條應拒絕引渡中華民國國民,但該人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在請求引渡後者不在此限。  (二)關於國民引渡之議題,國際上有三種處理原則: 1.國民引渡原則,即國家得引渡之對象為所有人(all persons),包含本國國民在內; 2.國民不引渡原則,即嚴格禁止引渡本國國民; 3.裁量引渡原則,即國家雖無引渡本國國民之義務,但得自由裁量、自行解交國民。傳統上, 大陸法系國家較傾向國民不引渡原則,原因可能係對外國司法制度不信任、國民在外國可 能遭受不公平之審判、國家對國民有保護義務...等考量。相較之下,英美法系國家則較願意將在境外犯罪之國民交由犯罪行為地國審判與處罰。 (三)目前我國政府在引渡議題上遭遇之困境: 我國就國際引渡方式可分為三類,第一種類型為傳統與正式的官方「引渡條約」、第二種類型為「事實上引渡條約」、第三種類型為「引渡替代措施」:1.就正式引渡條約而言,我國因外交處境影響,所簽署之條約數量顯然不足,迄今尚未加入任何相關多邊條約,而僅與 12 個邦交國訂有雙邊條約,我國與締約國彼此互負引渡義務。 2.我國目前簽署之事實上引渡條約,包括「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與「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臺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 3.我國近年來為了突破締結引渡條約之困境,積極推動「引渡替代措施」以迴避主權爭議問題。常見之替代措施包括:移民法的替代措施、勸說使其自動返國,甚至是綁架、誘騙等手段。其中,移民法之替代措施乃最重要類型,亦即由欲追訴或處罰犯罪之國家(請求國)提供相關資料及證據,請求外國(被請求國)依移民法規定將境內之被告或受刑人驅逐出境後,再由請求國接返。此種精心安排的驅逐出境,在客觀上與引渡發生相同效果,故被稱為事實上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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