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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補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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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稚)園輔導計畫作業原則修正規定   一、 依據:本原則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稚)園輔導計畫訂定之。 二、 目的: (一) 輔導立案幼兒(稚)園經營正常化,保障幼兒最佳利益,讓幼兒在安全、合法之環境學習。 (二) 結合學術機構之人力資源,輔導幼兒(稚)園與托兒所(以下簡稱園(所))發展正常化教學,精進教學品質,提升教保專業知能,發展教學特色,並奠定永續發展之能力。 (三) 依幼兒園專業認證評鑑指標之內涵,輔導園(所)建立系統化經營模式。 三、 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學術機構(包括公立與私立大專校院幼教、幼保相關科系所及設有幼教學程之師資培育中心)及園(所)。 四、 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 方案一:每一直轄市、縣(市)每年最高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及輔導園數酌予調整補助額度。 (二) 方案二: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輔導園(所),發展正常化教學,提升教學特色,精進教學品質,其補助原則如下: 1、 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內容,每年最高補助業務費用新臺幣十萬元,並得視實際情況及輔導園數調整補助額度。 2、 聘請學者、資深教保服務人員到園(所)並入班進行教學面向輔導,每一園(所)全年輔導次數至少七次,在園(所)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但離島及原住民地區之園(所),每園(所)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補助額度得視輔導次數及時數酌予調整。 3、 本方案之輔導對象不包括方案一之幼兒(稚)園。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後確認已改善者,不在此限。 (三) 方案三:補助園(所)進行專業認證評鑑前置輔導,其補助原則如下: 1、 每園(所)每年最高補助輔導相關費用新臺幣十萬元,輔導人員全年到園(所)輔導之次數至少十次,在園(所)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五十小時。 2、 補助園(所)因進行專業認證評鑑前置輔導購置教學設備之經費,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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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補助辦理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稚)園輔導計畫作業原則修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