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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喬-經濟學

主題:分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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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預算」是發生在預算過程的那一個階段? (A)審議(B)編製(C)執行(D)決算 ~解析 : 預算之執行 : 預算之執行面,可以下列七個方面來說明 :(張潤書 : 1998 :676~678及吳定等 :「行政學(下)」: 1989 : 186~189)「」 一、預算執行之範圍 :   (一)廣義言之 : 為從法定預算開始至收支結束,辦理決算為止。   (二)狹義言之 : 預算開始有效執行,年度調整及年度結束之後,保留移轉為限。 二、預算執行之期間 : 預算執行期間,是以會計年度為依據,惟政府會計採用「應計基礎」,故會計年度結束,政府收支行為仍未能全部終止,故預算執行期間應自分配預算開始,至應收應付結清為止。 三、分配預算 : 「分配預算」,乃法定預算之分期(分月)收納或支用計劃,除應詳列收支數字,並須與工作計劃相配合,故法定預算公布後,各機關即分別編造「分配預算」,報請核定,作為「分配預算」執行之依據。   有關年度預算期間之分配,有半年分期、季分期、月分期等,我國「分配預算」按月分配,每三個月為一期,全年共四期。 四、經費流用 : 我國預算法對經費之流用之限制規定有 : (一)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劃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 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預算法第62條)。 (二)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劃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 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應按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流用之。但不得流用 為用人經費。 (三)經費之流用規定 : 1.各機關執行預算,其歲出用途別同門各科目中有一科目經費不足,而他科目   經費有餘時,經原核定分配預算之長官或機關核准,得流用之。並應由核准   機關分別通知中央主計處、財政部、及審計機關。 2.但下列各種經費,不得流用 :   (1)歲出經常門與臨時門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2)同門各科目之經費有賸餘時,不得流用為用人費。   (3)各種基金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4)單位會計機關與附屬單位會計機關之分配預算數額各有用途,不得互相   流用。 五、預備金 :   (一)依預算法第22條之規定如下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   二預備金二種 :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   總額1%。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總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    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設置預備金之方法有三 :   1.集中制 :於國家總經費外,另設預備金,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雖支出手續 較繁,但可統籌調配,斟酌輕重緩急,防止濫用(美國、日本等國採用)。           2,分散制 :各機關於確定預算外,各另列預備金,各該機關長官有權自行動 用。此制支用手續較為便捷,惟易於濫用,而易使預算膨脹(比利時採用)。   3.集中分散併用制 :除各機關預算各列預備金外,並於總預算內編列預備金我 國採用)。 六、追加預算 :依照預算法規定,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下,得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 (預算法第79條)   (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追加預算除支用第二預備金外,不足部分應由財政部提出追加歲入預算,以求平衡。 七、特別預算 :所謂「特別預算」,係國家發生重大變故或緊急需要,需鉅額經費支出,而未列入普通預算,提出特別財源的預算而言。依預算法規定,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預算法第83條)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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