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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喬-經濟學

主題:行政中立的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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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推動行政中立的作法中,[ 考試院要能獨立運作 ]係屬那個途徑的範疇: (A)行政倫理途徑 (B)政制結構途徑 (C)文官制度途徑 (D)其他配合途徑 ~解析 : 我國「行政中立」推動之途徑 : 如何來落實「文官中立」之目的,「推動」我國「行政中立」之「途徑」?應朝下列「五個途徑」來著手 : 一、就「政制結構」途徑方面來說 : (一)所有「朝野人士」必須在「觀念上」劃清「國家、政府及政黨」三概念的分際,不可混淆。 (二)在「政治結構」上,使「政黨組織體系」與「政府的組織體系」 ( 包含 : 「行政機關」、「軍隊」、「學校」、及「公營事業機關」 ) 應澈底分離,「文官」不可兼任「政黨的負責人」或「政黨的幹部」。 (三)政治行政人員分為 :「政務官」與「事務官 (常務官)」,各扮演不同角色,依不同方式進入政府系統。「政務官」由「政黨提名」經「法定程序任命」或「由人民選舉」產生,須向「民意機關」或「人民」負「政治責任」。而「事務官」則是經過「考試」或「其他文官制度」進用,向「機關首長」負「行政責任」。 (四)使「考試院」真能「獨立運作」: 若欲使「事務官 (常務官 )」之「選拔」能「客觀中立」,則需要一方面「考試機關」能夠力排可能的「外力干擾」;另一方面尤須社會上的各種「政治」或「利益」、及「政府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對「考試機關」予以「尊重」,不予干擾。 二、就「文官制度」途徑方面來說 : (一)「政務官」的「進退」及「服公職」,以「制定專法」規範之。「政務官」的「選拔」,「無資格」上限制,但不可有「外國籍」,以保證其對國家之忠誠。「政務官」應避免從「事務官」中提任。而且「政務官」一旦退下來,應回到「政黨」裡或「從事原來的行業」,而不應安插到「事務官系統」或「公營事業機構」中去佔「事務官」的「職位」,如此才不致阻礙「事務官」的「升遷」之機會。 (二)「事務官 (常務官)」之「任用」與「遷調」本著「成就取向」或「才能取向」,不考慮「政治關係」或「特殊關係」。 (三)簡併改善現行「多軌任用制度」的缺失。為避免「任用私人」或「政治性用人」開啟方便之門,及因應「文官中立」與「為事擇人」的時代需要,對我國現行公務人員任用制度,需再作整體而前瞻性的規劃改善,以免「政治」干涉「人事行政」。 (四)應於即將制定的「公務員基準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務員服務法」的修訂中,參照「民主先進國家」的「文官制度」,而對我國「文官制度」作如下改善 : 1.嚴密保障「常任文官」的「身分」、「地位」及「任職」之「安全」。 2.要「合理限制」文官的「政治權利」及「政治行為」,以期「政黨組織體系」與「政府的組織體系」間有明確分隔釐清,使公務人員不介入政爭。 3.參照「美國」、「日本」、「德國」對違犯「政治活動限制」或「政治活動禁止」者訂立「罰則」,以確保「行政中立制度」之實效。 4.減除「特別權力關係」增加「平等權力關係」之規範,給予「文官」有知悉有關切身權益之「真相」、「申辯」、及「申訴」之權。 5.應倣照「美國」之設置「功績制度保障委員會」,而設立類似之「公務人員保障機構」,以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或因遵守「行政中立規範」所受之傷害的「救濟」。 三、就「行政程序」途徑方面來說 :  「行政程序」乃指「行政機關」處裡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事項之「過程」及「手續」。在「行政程序」運作中,承辦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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