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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喬-經濟學

主題:法學理論與極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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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那一種法學理論,相當程度上促成二十世紀極權主義的政治悲劇? (A) 法實證主義 (B) 自然權利論 (C) 社會契約說 (D) 天賦人權思想~解析: 法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 Rechtspositivismus),為與德國之法律實證主義(Gesetzspositivismus)區分,嚴格上稱為 法實證主義,或稱 法實證論、 實證法學,是當代的一種法理學和法哲學流派,其主張法律是人定規則,在法律和道德之間,沒有內在的和必然的聯繫。 ~詳解:法實證主義剔除了社會道德與公平正義,認為法的研究應當去除主觀價值。因而使納粹得以在法學思想上主張法實證而進行不義不道德的行為。 (因為納粹執政時期德國法學流行法實證主義,悲劇就是納粹屠殺猶太人)。   (B) 自然權利論 and  (D) 天賦人權思想: 自然權利和法定權利(英語:Natural and legal rights)是兩種在理論上不同類型的權利。自然權利源於拉丁文「jus nafural」,中文習慣譯為「天賦人權」,或稱為不可剝奪的權利,是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權利,並不由法律、信仰、習俗、文化或政府來賦予或改變,自然權利是不證自明並有普遍性。法定權利是由特定的政府給予其統治下之人民,由國家的立法機構逐條訂立並編纂成為法律條文。   自然權利源自於古希臘哲學的自然法理論,自文藝復興以來,成為西方法律與政治思想的重要議題。17、18世紀,荷蘭的格老秀斯和斯賓諾莎、英國的霍布斯和洛克、法國的伏爾泰、狄德羅及盧梭等對此一思想進行重要的發展。現在自然權利常被解釋為生存平等權、生命權、自由權、幸福權以及財產所有權。     (C) 社會契約說: 《社會契約論》(法語:Du Contrat Social,又譯為《民約論》,或稱《政治權利原理》)是法國思想家讓-雅克·盧梭於1762年寫成的一本書。   《社會契約論》中<主權在民>的思想,是現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響了逐步廢除歐洲君主絕對權力的運動,以及18世紀末北美殖民地擺脫英帝國統治、建立民主制度的鬥爭。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宣言》及兩國的憲法均體現了《社會契約論》的民主思想。 盧梭相信,一個理想的社會建立於人與人之間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係。與約翰·洛克一樣,盧梭認為政府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認可。盧梭聲稱,一個完美的社會是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雖然盧梭沒有定義如何達成這個目標,但盧梭建議由公民團體組成的代議機構作為立法者,通過討論來產生公共意志。 社會契約論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權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   盧梭所說的政治權威在我們的自然狀態中並不存在,所以我們需要一個社會契約。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人類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   雖然盧梭喜愛仁君勝過其它的政府形式,他對此表達得含糊其辭。盧梭闡明政府必須分成三個部分:主權者代表公共意志,這個意志必須有益於全社會;由主權者授權的行政官員來實現這一意志;最後,必須有形成這一意志的公民群體。盧梭相信,國家應保持較小的規模,把更多的權利留給人民,讓政府更有效率。   人民應該在政府中承擔活躍的角色。人民根據個人意志投票產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權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麼社會契約就遭到破壞;人民有權決定和變更政府形式和執政者的權力,包括用起義的手段推翻違反契約的統治者。   [參考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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