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外國人禁止入國期間
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 二、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禁止入國期間如下: (一)護照拒不繳驗者,禁止入國三年。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者,禁止入國十年。 (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者,禁止入國十年。 (四)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禁止入國一年至三年。 (五)攜帶違禁物者,禁止入國五年。 (六)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或其他疾病者,禁止入國至痊癒之日。 (七)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精神疾病者,禁止入國一年。 (八)未經查驗入國、未經許可臨時入國,而經驅逐出國者,禁止入國十年。 (九)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而經驅逐出國者,禁止入國三年至五年。 (十)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者,禁止入國三年至五年。前項禁止入國期間,自外國人被拒絕入國或出國之翌日起算。但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發生於國外者,自權責機關通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時起算。 三、外國人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者,其禁止入國期間如下: (一)在我國因觸犯刑事法律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自出國之翌日起禁止入國十年。 (二)在國外有犯罪紀錄者,自判處刑罰之日起禁止入國五年,其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另加所判處之期間。 四、外國人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其禁止入國期間如下: (一)逾期停留、居留未滿一年者,禁止入國一年;逾期一年以上者,以其逾期之期間為禁止入國期間,禁止入國期間最長為三年。 (二)非法工作者,禁止入國三年。
關鍵字:
一年至三年、
三年、
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
傳染病或其他疾病、
冒用、
冒領之護照、
十年、
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禁止入國、
禁止入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