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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喬-經濟學

主題: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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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 ---> A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第 7 條 ---> B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國家賠償法第 4 條 ---> C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第 5 條 ---> D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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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有公共設施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回復原狀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應以金錢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民法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