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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喬-經濟學

主題:申請之方式及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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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回復傳統姓 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原有外文姓名之 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回復傳統姓名者免 附),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定。但經內政部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 報之指定項目,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原住民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羅馬拼音之符號系統 ,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 外國人、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者,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 申報者為準。 僑居國外國民辦理第一項之申請,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在國內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轉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定。 二、在國內未設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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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當事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駐外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