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目錄 編輯

徐喬-經濟學

主題:全民健保的保險對象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1 條 [ 現已改成第13條 ]規定「非屬保險對象」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A)監所受刑人 → 「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保險對象」。 (B)接受保安處分之人 →「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保險對象」。 ~解析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條 ( 被保險人之類別 )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二、第二類: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三、第三類: (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 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四、第四類: (一)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2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 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 間之軍人遺族。 (二)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三)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2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五、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六、第六類: (一)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二)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 表。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及第二目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其 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C)外國人 →「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保險對象」。 ~解析 : 這題是考舊法,是要選出「不是」法條規定下條件的選項,所以,題目要看清楚喔 ! (D)失蹤超過 6 個月以上之人 →「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保險對象」。 ~解析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3條 (不得加保之消極資格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一、失蹤滿六個月者。 二、不具第8條或第9條所定資格者。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 ( 投保資格(一)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 一、最近2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 險前6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五)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 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而於本法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出國者,於施行後1年內首次返國時,得於設籍後即參加本保險,不受前項第一款6個月之限制。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 ( 投保資格(二) ) 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 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全民健保保安處分保險對象全民健康保險法被保險人非屬保險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