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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特殊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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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 28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   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   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特殊教育法細則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   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   、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   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   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第 10 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   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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