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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Rawls的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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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Rawls(1971)主張正義原則是建立社會所有基本制度的指導原則,用來規範社會制度,決定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與分配社會合作的利益的原則。 因為此一原則須為社會成員所能共同接受的,所以Rawls的正義理論,是建構在純粹程序正義之上,以公平的程序定義結果的公平性,故Rawls的正義論強調正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Rawls的正義原則是自由與理性的立約者在原初立場(original position)用來考量個人利益的原則。 原初立場係一個引導出特定正義概念的純粹假設情境,在這個情境中,立約者是在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之後進行選擇。此一無知之幕,就是假設立約者對自己與他人的社會背景、階級、偏好、優缺點都是一無所知的,僅具有對普遍性知識的理解,而且所有立約者都處於相同的情境。因為立約者的一無所知,便無法從自身的利益或偏好來考量利害,也不受任何其他因素所影響,使得正義原則成為原初立場中公平協議或協商結果的唯一依據。 根據Rawls的推論,原初立場的立約者會選擇二個正義原則來做決定。這兩個原則分別是:1.每個人都有權利擁有最高度的自由,而且這些自由都與他人的自由相等並相容。 2.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安排,必須(1)對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符合正義的補救原則;(2)所有職位和工作都須要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地加以開放。 第一個原則為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則,主要在確保與尊重所有公民的基本自由權,所有的人都享有同等的自由,僅有在他人的自由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才可以限制個人的自由。 第二個原則則包括差異原則與機會均等原則兩個部分。 差異原則強調公道,即視個人的個別情況,給予差別的對待,使處於不利地位的個人能獲得較多的資源,以促進平衡性的平等分配,避免資源都掌握在具有優勢的人手中,造成懸殊的貧富差距,具有補救性正義的性質。 機會均等原則強調提供每個公民都應予以公平地對待,給予平等的成功機會,偏向形式上的平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個原則須優先於第二個原則,即不得以社會和經濟利益作為補償,而對個人的自由權加以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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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正義原則John RawlsRaw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