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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文時效名詞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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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理時限 按公文處理速別規定,自收文至發文(存查)的全部流程可使用時數或日數,例如「速件:3日」,其處理時限即為3日。   二、限辦日期 依據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規定可使用日數,計算應辦結之實際日期。   三、可使用時間 指在每一公文處理過程中,每一處理階段所能使用的時間而言。如普通件應在6日內辦結,其中承辦、會稿(簽)、核稿、判行,以及繕校、用印、發文時,只能使用其中的一部分時間,而預留其他過程的作業時間。   四、發文使用時間 從機關收文次日起,至發文之日止的全部文書流程中,扣除假日所使用的時間,在統計時稱為「發文使用日數」,並以「日」為單位。超過半日或不足1日者,以1日計算,而不足半日者,以半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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